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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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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3-08-3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及《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意见》,特修订《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形成本办法,作为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是:积极推进科研制度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和省的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力度,使研究基地成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

2.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努力建立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我省乃至全国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理论创新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参加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构建成辐射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信息中心,成为我省对外学术交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项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项目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多种形式,紧盯经济建设和社会实践前沿,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发挥资政作用,努力成为我省知名的研究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内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经验,把制度创新作为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项目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自我发展、“产学研”一体化的良性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制度等;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经验交流等工作;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并参与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依托学校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组织本单位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单位入选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检查;为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组织和支持研究基地重大学术活动;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第七条 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要求是:

1.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主任(所长)或副主任(副所长),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

2.有专职科研编制,有科研岗位,有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4.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创造条件,争取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第八条 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对受聘人的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学校聘任、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研究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点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由资深学者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人数不少于7人,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2/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

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项目和经费进基地、完成项目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研究项目名称、项目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进驻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研究基地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数不应低于1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其他重要研究项目外,应积极参加教育部重大项目的竞标和做好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管理。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按《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立研究基地项目。基地项目分两类:一类是基地重点项目,纳入省教育厅社科重点项目统一管理;另一类是基地自主项目,由基地组织自主招标评审。

第十五条 基地重点项目由各基地报送选题,省教育厅审核确定后按照“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面向全国实行公开招标,竞标成功者进行驻所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除按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还须遵守如下规定:

1.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有4-5个月的驻所研究时间。

2.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项目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3.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第十六条 基地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和依托学校共同承担,由依托学校管理。省教育厅按照社科重点项目资助额度进行资助,经费从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中列支;依托高校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从本校科研发展经费中列支,不从基地专项经费中开支。

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省教育厅社科重点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基地自主项目,选题由各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由基地组织公开招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省教育厅对各项目配备相关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从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中列支。省教育厅对社科基地建设的经费资助主要通过项目资助来体现。

各研究基地要研究制定本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基地项目管理。管理办法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成果管理、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要增强质量意识、创新知识,瞄准学科前沿,力争推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力作。

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研究基地(如贵州省高校社科基地XXXX大学XX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在对基地的动态检查评估中,也不列入基地成果。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要在培养、吸引、凝聚人才上发挥积极作用,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队伍建设视野要开阔,既要立足于基地自身培养,也要大力引进优秀人才。

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项目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高校应积极支持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应争取每1~2年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的6月和12月向省教育厅报送报告,必要时可加报。报告内容包括:(1)基地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重大学术活动情况;(3)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告;(4)基地成果内容摘要;(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从2004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省教育厅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经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省教育厅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报送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省教育厅拨款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为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和生活用房;其中,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2.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研究基地网页。

4.能够提供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学校应支持研究基地办好一份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较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着力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为了促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评估。评估采取高校自评与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在依托学校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评估;评估坚持自愿原则,已经列入建设计划的基地不申请评估,视为自动放弃贵州省高校社科基地资格。

1.评估主要内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基地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2.评估重点:检查评估工作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3.评估方法:省教育厅于评估前三个月向全省高校发布评估公告,申请评估研究基地填报《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鼓励未列入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并填报《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基地工作的需要。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点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现象。

6.重点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研究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研究基地标准称呼与简称。标准称呼是:“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简称是:“贵州省高校社科基地”。各研究基地对外标准称呼是:“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ⅩⅩⅩⅩ大学(学院)ⅩⅩⅩⅩ研究中心(所)”,简称是:“贵州省高校社科基地ⅩⅩⅩⅩ大学(学院)ⅩⅩⅩⅩ研究中心(所)”。研究基地在各种场合都要使用标准称呼或者规范简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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